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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生产机动车达标排放申报办法(200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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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0]227号、环发[2002]104号、环发[2002]130号、环函[2002]233号《关于对新车(机)型排放达标申报核准工作进行调整的通知》和环发[2003]33号《关于实施〈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四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对于已达到GB
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 、GB 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GB
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8176-2002《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GB
1462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和GB 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排放限值的新生产机动车实施车型型式核准申报。
对于污染物排放达到第一阶段要求的车、机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公司等×个企业的×种车(机)型排放达标的通知》。对于污染物排放达到第二阶段要求的车、机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型式认证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批)的公告》。所有获得批准的车、机型目录在网上发布。
1、 依据标准:
第一阶段:
(1)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
(2)GB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第一阶段型式认证排放限值
(3)GB 14762-2002《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
(4)GB 18176-2002《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的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
(5)GB 14622-2002《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的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
(6)GB 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的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
(7)GB14761.7-93《汽车柴油机全负荷验度排放标准》
(8)GB14761.6-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9)GB14761.5-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阶段:
(10) 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
(11) GB17691-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第二阶段型式认证排放限值
除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外,均须达到噪声标准:
(9) GB 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第一阶段限值
以上标准为目前实施的标准。
2、申报范围:
新生产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和柴油机、重型汽油车和汽油机(包括以NG和LPG为燃料的发动机和车型)、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对于申报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型式认证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包括进口车、机型。
3、 关于申报的几点说明:
(1)已发布在《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型式认证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批)的公告》的车、机型,不再进行《关于公司等个企业的种车(机)型排放达标的通知》的申报;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已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二阶段生产一致性检查,并已获得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税的车型,不再重新进行型式核准,由厂家申请,经批准直接转入达到第二阶段排放标准限值型式认证新机动车型、发动机型的公告。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达标车型目录中已发布的车型,各地方不再进行重复申报。
(4)检验报告应由我局认可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可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可查询机动车环保网。
(5)自2003年5月1日起,使用“机动车环保达标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该申报系统包括污染物排放和噪声排放两项内容。原“噪声申报系统”自2003年5月1日起只用于:①
已于2003年3月1日前定型的车型补报噪声达标材料;② 于2003年4月30日之前完成污染物排放检验报告的拟定型车进行噪声申报。
4、 关于网上申报的要求将在机动车环保网上另行通知。请各机动车生产企业注意上网查询。对于个别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车型(于2003年4月30日之前完成污染物排放检验报告的拟定型车,或于2003年2月28日之前完成了噪声检验报告的车型),企业可采取纸文件申报的方式。
5、 审查程序
(1)企业资料申报
企业应采取网上申报方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提交申报材料。对于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车型,企业可采取纸文件申报的方式,邮寄或递交申报资料均可,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由专人负责接收与登记。
(2)申报资料审查
申报办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及时反馈信息,对申报中存在的问题与企业及时联系,提出向企业申报资料的修改和完善要求等。没有问题的申报资料约在两周内审核完毕。对于纸文件申报的车型,每1至2个月进行一次汇总发布;
对于网上申报的车型,每月进行两次汇总发布。
(3)审核结果发布
通过审核并批准的车型或发动机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发布,并同时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机动车环保网)网上发布。
(4)工作时间
在国家规定的正常工作日8:30-16:30内受理企业咨询及资料申报。网上申报可随时进行。
6、 申报的联系单位及联系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新车排放达标申报办公室
联系人:马海燕、倪红、闫红歌
电话/传真:010-84910475
E-mail:office@vecc-sepa.org.cn
网址:www.vecc-sepa.org.cn
地址:北京安定门外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2号楼南段二层225房间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新车排放达标申报办公室
邮编:1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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